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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歷經多次協商,民國94年通過「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」,其書寫系統採用「羅馬拼音」,而非國際音標。國際音標雖具有正確性,但不如羅馬拼音具系統性、普遍性與實用性等優勢。

1991年第四次《憲法增修條文》:第10條(國家肯定多元文化,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)。

1998年《原住民族教育法》:第10、21、24及26條(原住民學習族語及族語支援師資規定)。

2005年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:第9條(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,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,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)

原住民族委員會有補助大學開設原住民族語學分班,由學校來申請。包括政治大學、東華大學、臺北大學、臺中教育大學等校,都曾開設過族語課程。

許多縣市設有原住民委員會或相關機構,提供這部份的資源,另外,各縣市教育局處本土語言輔導團也有相關資源。

一、可以洽詢各縣(市)政府: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計畫」,每年均補助各級政府辦理各類族語學習班、族語聚會所及原住民教會族語學習班,如有意學習族語者,可直接洽當地縣(市)政府查詢學習地點與授課時間並報名參加。

二、可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置「原住民族語E樂園」、「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詞典」及「Alilin臺灣原住民族電子書城」學習。

語言學家Leanne Hinton在2001年修正Fishman在1991年提出的瀕危語言保存研究,提出以下九階段挽救語言流失:

  1. 語言評估和語言規劃。
  2. 沒有會說族語的人,從文獻及可得資料中發展族語教學法。
  3. 如果剩下長者會說,進行語言紀錄。
  4. 發展成年人族語學習機制,如師徒制。
  5. 強化家庭及公開場合使用族語。
  6. 發展學童族語課程。
  7. 鼓勵家庭使用族語。
  8. 擴展族語使用環境,例如行政機關、媒體及地方產業。
  9. 擴展族語使用環境到部落之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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