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1年第四次《憲法增修條文》:第10條(國家肯定多元文化,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)。
1998年《原住民族教育法》:第10、21、24及26條(原住民學習族語及族語支援師資規定)。
2005年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:第9條(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,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,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)